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上更(二)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73號上訴人 喬虹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勝富 上訴人宏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昱順 (原名 陳炳燦 、 陳齊茂 )上訴人馮和治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 律師
王中平 律師複代理人 洪主民 律師
朱俊穎 律師 楊明哲 律師被上訴人 賴明堂
黃基哲 吳國賢 林義雄 鍾美瑛 黃頌舜 徐孝文 張秋月 蔡麗評 劉昭安 林瑪莉 鄭金山 潘雯娟 蘇文俊 吳秋鳳 簡宏旭 葉馨惠 李于芬 楊夢燕 陳重裕 王泳玲 蔡麗華 吳維倫 (原名 吳維銘 ) 柯淑惠 簡煌輝 許恒誠 唐澤勝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 律師
鄭穎律師複代理人 林容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6月2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吳燁山法官鄧德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書記官鄭靜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