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再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再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再字第151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七年度重上更㈡字第二十九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許文碩法官蔡王金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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