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易字第6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上易字第669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56號,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在本院未提出其他對被告不利之證據,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張智雄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