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訴字第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775號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柒月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妨害性自主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4月12日執行羈押,至99年7月1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7月12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陳如玲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