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補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98號上訴人順福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桃園縣中壢市元生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
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6月2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6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書記官王羽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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