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上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121號上訴人 陳聰傑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薛西全 、 劉妍孝 、 陳思潔 、 薛雅文 、追加被告 劉幼梅 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4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上訴人減縮後,為新台幣(下同)2,096,6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685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真真法官郭宜芳法官楊國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書記官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