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3年度新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救字第1號  

聲請人MACAHIGLESLIEKARLLINABAN(來司)

相對人 傅世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此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現有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訴訟繫屬,惟相對人另執本院核發之112年度司票字第3204號裁定聲請強制執行,以致聲請人因強制執行程序而遭扣押薪資,聲請人不諳法律,有律師協助停止扣薪必要,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基金會准予全部扶助,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述上情,為本院受理112年度新簡字第766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已知之事實,並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供核,可認本件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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