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3年度沙簡字第83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沙簡字第83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莫竣寶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29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莫竣寶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項第2款、第6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毓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沙鹿簡易庭法 官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張隆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

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一、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

二、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

後備軍人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5條或第6條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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