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原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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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原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水土保持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原訴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成榮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上列被告所涉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川富
法官蔡立群法官朱貴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書記官陳昭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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