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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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8號原告 邱秀蓮
邱稔雅 邱素娥 邱美菁 邱秀玲 邱秀容 邱雅苹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芳芳 律師被告 林秀姿 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庭期前提出被繼承人 邱國安 已故前配偶 邱陳金鳳 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遺產稅申報資料。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憶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書記官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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