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重家繼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號原告 倪瑞傑 訴訟代理人 陳培芬 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 倪蔡美華 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於民國109年11月17日追加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5,773萬4,665元,原告受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154萬6,933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1萬3,640元,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書記官林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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