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5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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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湮滅證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59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湮滅證據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5月5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永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書記官王珮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