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貨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八六號
上訴人甲○○
丙○○○被上訴人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號六樓法定代理人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十月三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B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邱景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