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交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一О號
原告乙○○原告丙○○○住同右被告甲○○被告明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仁村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 律師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七0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李水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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