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2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2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22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吳忠良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77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遠離住居所之裁定,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1行關於「甲○○係 陳淑媚 之前同居男友」之記載,應更正記載為「甲○○與陳淑媚前係同居男女朋友關係,為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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