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330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明發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二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林世民法官洪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柳寶倫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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