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990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代理人 林彥甫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周清池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周清池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2日暨同年4月8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釋明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本件債權讓與債權人暨將此債權讓與之事實已合法通知債務人周清池之證明,債權人已於民國102年3月25日及同年4月10日收受該等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