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69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啟振 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彰化縣○○鎮○○段○○○○○號○○○鄉○○段402、403、40
4地號○○○鄉○○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
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勿遮隱)。
二、彰化縣○○鎮○○里○○路○○號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含全體共有人)。
三、原告起訴時所提出被繼承人 施許秀 之繼承系統表記載未明,
應提出被繼承人施許秀之正確繼承系統表(請用樹狀圖記載
各繼承人正確姓名、出生、死亡日期等)及其全體繼承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年
籍資料。
四、請提出被繼承人施許秀之遺產清冊,並依遺產清冊資料,補
正起訴狀所載附表。
五、依上開命補正事項,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且應檢附證物影
本。
六、本件未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代位債務人即被告陳啟振請求
分割遺產,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就遺產之價值,按原告代
位之債務人陳啟振之應繼分比例定之,茲限原告依全部遺產
及應繼分比例計算結果,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
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