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審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訴緝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99年1月5日上午9時15分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書記官蕭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