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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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53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甲○○間因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9年8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71,1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9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書記官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