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53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甲○○間因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9年8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71,1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9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書記官胡美儀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