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666號聲請人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對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8年10月19日所簽發之載金額新臺幣95,000元,到期日為民國100年1月1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壹紙。詎前開本票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爰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之本票,因聲請人於民國98年12月11日向本院聲請時,到期日尚未屆至,聲請人尚無從行使追索權,則自不能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