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3號上訴人丁○○被上訴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7月30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7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2,538,477-538,477=2,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書記官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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