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七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一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一年三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邱育佩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羅英梅~F0~T40┌──────────────────────────────────────────────────────┐│支票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一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桃園縣私立啟英高級│台灣土地銀行中壢分│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陸萬伍仟 元│0000000││││工業家事職業學校張│行│││││││ 永平 ││││││├─┼─────────┼─────────┼───────────┼────────┼────────┼──┤│2│桃園縣私立啟英高級│台灣土地銀行中壢分│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肆萬 元│0000000││││工業家事職業學校張│行│││││││永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