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6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郭靖瑜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陳怡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書記官鄭靜芳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請提出與台北富邦銀行於100年7月進行第二次協商程序之相關還款文件,並陳報毀諾之確切時間。
2.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含98、99、100年度),有無領取各項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如有領取,請提出相關明細及證明文件。
3.請陳報債務人現任職之營業處所住址及名稱(100年9月自冠帝生活館有限公司離職後),並說明從事之工作性質及內容,及提出現每月薪資轉帳存摺或薪資袋等影本證明文件。
4.請提出債務人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
5.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6.現有無積欠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並受強制執行?若有,請陳報強制執行每月扣薪之數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及全部強制執行執行命令影本。
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2.債務人曾參與95年度銀行公會協商,請釋明何以無法依原協商方案履行之事由。
3.債務人先前每月依照95年銀行公會協商金額及100年6月第二次協商之償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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