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5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陳賢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俊明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授信總約定書。
二、本件借款約定事項第七條「抵押權人依下列第四至第七款之任一事由為前揭主張時,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債務人後,始生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而本件聲請係依第四款(對於抵押權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行使加速條款之約定,故應提出書面通知或催告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縣○○市○○段○○段○○○○○○號及同段987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含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部)
四、請提出相對人黃俊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債務人 黃怡豪 即喆叡企業社之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