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8號原告隆欣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建仁 被告 詹德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黃信滿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