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0號原告大發鋼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文福 被告 劉博文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壹萬陸仟肆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邱靜琪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書記官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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