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簡字第3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交簡字第3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審交簡字第37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金財選任辯護人洪可馨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4622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2年度審交易字第487號),判決如下:
主文王金財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應履行如附表所示之條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要旨:王金財於民國111年7月7日上午9時5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北市新店區建國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建國路291巷交岔路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於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變換車道時,除應顯示方向燈或手勢外,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以避免危險或交通事故之發生,且依當時天候及路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切入內側車道,適 蔣金財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同向行駛於王金財汽車左後方,因而遭王金財所駕車輛撞及,致蔣金財人車倒地,使蔣金財受有胸部挫傷併右側第六、七肋骨骨折、腰椎挫傷、右側肋骨骨折、右側前胸壁挫傷、左側踝部挫傷及左側膝部擦挫傷等傷害。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證:㈠告訴人蔣金財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時之指述。
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新店分局
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補充資料表、談話紀錄表、調查報告表㈠、㈡、交通事故現場及車損照片各1份。
㈢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份。
㈣告訴人之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北慈濟醫院診斷證明書2份。
㈤被告王金財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㈠按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
行,並注意安全距離,且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或手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第1項第5款、第98條第1項第6款有明文規定。準此,被告駕駛汽車至首揭路段欲變換車道,自應注意安全距離並讓直行之告訴人機車先行,被告未注意此情即貿然向左變換車道,雙方因而碰撞肇生本件事故,應認被告違反上開注意義務之駕駛行為與本件交通事故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自應負過失之責。
㈡爰審酌被告過失情節,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與告訴人經
本院調解成立,被告願分期賠償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稽,兼衡被告於本院訊問時陳稱:目前無業,國中畢業之最高學歷,需要扶養太太,沒有子女要扶養等語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暨犯罪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被告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2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
度聲字第325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於98年2月19日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嗣於98年12月10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執行完畢論,此後即無犯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於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業如前述。本院審酌被告因疏失而觸犯本案,經此偵查、審判、科刑、賠償之教訓,應已足使其警惕,因而認前開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另為兼顧告訴人權益,確保被告履行其賠償承諾,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爰於緩刑期間課予被告應履行如附表所示之條件。倘被告未遵循本院所諭知之上開條件,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件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六、本件經檢察官陳國安提起公訴、檢察官羅嘉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被告應賠償告訴人蔣金財新臺幣(下同)9萬元(不含強制責任險之理賠金額)。上開金額,被告應於112年12月11日、113年1月11日、113年2月16日前按月給付1萬元;餘款6萬元自113年3月起,按月於每月11日(如遇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以前給付5,0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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