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12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1267號
原   告  劉潔蓉
訴訟代理人  翁浩耿
被   告  歐陽樹
訴訟代理人  李佩珊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5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當庭諭知之補費裁定關於「補繳
裁判費2,1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補繳裁判費1,99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5日當庭諭知之補費裁定容有前開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書記官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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