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護聲字第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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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護聲字第58號
聲請人
即被害人○○
相對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延長通常保護令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7日核發之112年度家護字第498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准變更如附表二所示。並准予自民國114年7月17日起延長2年。
理 由
一、按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2年以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子。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7日以112年度家護字第498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核發內容如附表一所示,有效期間為2年。相對人於上開保護令核發後,⑴相對人於112年7月21日20時20分酒後有持刀向友人揮舞恐嚇,並對聲請人及聲請人配偶○○○以言語嗆聲。⑵於同年8月8日19時許,相對人因向聲請人索討新臺幣200元未果,就辱罵聲請人「幹」等語。⑶於113年4月7日18時15分許相對人要求進入住處盥洗遭拒,遂向聲請人咆嘯。這次延長保護令只要聲請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其他部份不用,孫女○○○不用再列為保護對象,因為她現在搬出去住,她跟相對人應該也沒有聯絡。綜上,聲請人仍有受家庭暴力之危險,為此聲請延長及變更原保護令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遭相對人實施家庭暴力之行為,經本院於112年7月17日,以112年度家護字第498號核發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為2年,此有本院調閱本院112年度家護字第498號通常保護令案卷核閱無誤。次查,相對人於上開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仍持續滋擾聲請人及其家人,並遭警方移送法辦,相對人已有數次因違反保護令罪遭本院判刑之紀錄,此有相對人之法院少年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而相對人經本院合法通知未到庭陳述意見。本院審酌相對人於上開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仍有上開以言語辱罵、咆嘯等方式滋擾聲請人之行為,本院審酌兩造之關係、相對人前案紀錄、生活與家庭狀況、聲請人遭受家庭暴力之程度,並參酌聲請人陳述之意見等一切情狀,認仍有適切保護聲請人及其家人之生活與安全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於附表一保護令內容失效前,予以變更如附表二所示,及請求延長保護令,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王美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附表一(本裁定變更前):
一、相對人不得對下列之人實施身體、精神上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被害人甲○;被害人其他家庭成員(妻子○○○、孫女○○○)。
二、相對人不得對於被害人甲○;被害人其他家庭成員(妻子○○○、孫女○○○)為下列聯絡行為:騷擾。
三、相對人應在112年8月10日中午12時前遷出下列住居所(地址: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號),並將全部鑰匙交付被害人甲○。
四、相對人應最少遠離下列場所至少一百公尺:被害人○○住居所(地址: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號)。
五、相對人應於民國113年8月31日前完成下列處遇計畫:戒酒教育團體輔導,12次,每2週1次。(以上實際處遇執行時間之調配得由執行機關或機構視情形彈性調整。)
附表二(本裁定變更後):
一、相對人不得對下列之人實施身體、精神上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被害人甲○;被害人其他家庭成員(妻子○○○)。
二、相對人不得對於被害人甲○;被害人其他家庭成員(妻子○○○)為下列聯絡行為:騷擾。
三、相對人應最少遠離下列場所至少一百公尺:被害人○○住居所(地址: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號)。
附註:
一、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本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
效。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1.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2.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3.遷出住居所。
4.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5.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6.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7.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8.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