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民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民聲字第22號聲請人 羅振益 代理人 郭峻誠 律師相對人詠強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存佑 相對人黃存佑即詠強商號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譚漢民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書記官張玫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