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補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408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陳重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平福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
,15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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