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486號上訴人乙○○上訴人與甲○○因99年度婚字第486號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關係訴訟而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及第16條之1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慧珊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