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9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9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9821號債權人大愛徵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花淑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世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具體釋明正確之各別請求金額及其各別之利息起算日。
三、債務人許世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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