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65號原告 陳振來 訴訟代理人 江銘栗 律師被告 許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4月27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國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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