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3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再字第3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3283號至第3288號再審聲請人 姜廣利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如附表「原確定裁定案號及日期」欄所示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均駁回。
再審聲請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對於確定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所定情形聲請再審者,須依同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之證據,亦即須表明確定裁定如何合於同法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否則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毋庸命其補正,逕行駁回之。
二、再審聲請人對於如附表「原確定裁定案號及日期」欄所示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雖主張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定再審事由,然未表明合於該款事由之具體情事,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錦華
法官呂俐雯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書記官黃怜瑄附表:
編號聲請再審案號原確定裁定案號及日期1111年度聲再字第3283號民國111年4月20日111年度聲再字第332號2111年度聲再字第3284號民國111年4月20日111年度聲再字第333號3111年度聲再字第3285號民國111年4月20日111年度聲再字第334號4111年度聲再字第3286號民國111年4月20日111年度聲再字第335號5111年度聲再字第3287號民國111年4月20日111年度聲再字第336號6111年度聲再字第3288號民國111年4月20日111年度聲再字第337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