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8年度馬交簡字第8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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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馬交簡字第87號
聲 請 人 台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被告因過失致死事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
偵字第2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276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310號)提起上訴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長義
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第1項: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