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65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曾莉蓁 聲請人 莊榮兆 聲請人因上訴人曾莉蓁與被上訴人 曾少霖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239條,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0年3月8日固具狀主張本院110年度上字第65號裁定脫漏,聲請補充判決云云,然核其書狀均未敘明上開裁定有何脫漏,且本院係以上訴人未依限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所提上訴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其上訴,並無對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有裁判脫漏之情形,上訴人聲請補充判決,自屬無據,應予駁回;至聲請人莊榮兆並非上開裁定之當事人,無聲請補充判決之權,所為聲請為不合法,亦應駁回。
三、本件上訴人之聲請為無理由,莊榮兆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邱景芬
法官柯雅惠法官邱蓮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書記官高婕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