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續收字第16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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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續收字第16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續予收容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續收字第164號聲請人內政部移民署代表人 邱豐光 代理人 王彥婷
方家琪 相對人即受收容人TRUONGTHIHOA( 張氏花 )上列聲請人聲請續予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TRUONGTHIHOA(張氏花)續予收容。
理由┌───────┬───────────────────────┐│收容期間│受收容人自民國110年2月1日起暫予收容,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5日前聲請續予收容。│├───────┼───────────────────────┤│具收容事由│受收容人有下列得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受收容人於109年11月22日入境擔任監護工,自109│││年12月7日起行蹤不明,經雇主通報為失聯移工,已│││逾合法居留日數,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無得不予收容之│受收容人未符合下列得不予收容之情形(入出國及移││情形│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1.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2.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3.未滿十二歲之兒童。│││4.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5.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6.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收容必要性│受收容人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非予收容顯難執行強制驅逐出國處分。│├───────┼───────────────────────┤│結論│續予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受收容人應准續予收容,│││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博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書記官程淑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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