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2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2943號債權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懋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俊賢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請求之本金(違約金不得再請求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2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2943號債權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懋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俊賢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請求之本金(違約金不得再請求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