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簡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戊○○
丁○○丙○○訴訟代理人 丁振發 律師被告永春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武男 被告乙○○
己○○甲○○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八年度簡字第二五五0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徐淑芬法官劉素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