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48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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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4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8年度訴字第4843號
原告丁○○
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 律師複代理人 李富祥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蔡仲誦 律師
李平義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蔡仲誦律師被告己○○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住同訴訟代理人李平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乙○○、丙○○、己○○涉有過失致死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事件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本件民事訴訟無從判斷,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裁定命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續一字第三一號過失致死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以本件損害賠償事件尚非不得獨立認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書記官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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