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51號原告 陳禎順 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 律師
曾政祥 律師 潘宜婕 律師被告 蕭育德
八洲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懋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四月七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維駿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書記官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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