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9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春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6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春木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由
一、受刑人黃春木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4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合併定其應執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6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附表】┌──────┬────────┬────────┬────────┐│編號│1│2│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6月││││││├──────┼────────┼────────┼────────┤││100年2月17日中午│100年2月17日19時│100年8月11日13時││犯罪日期│某時許│14分許為警採尿往│許││││前回溯4日內之某│││││時許││├──────┼────────┼────────┼────────┤│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0年度│士林地檢100年度│士林地檢100年度││機關年度及案│毒偵字第707號│毒偵字第707號│毒偵字第1630號││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441號│441號│677號││├──┼────────┼────────┼────────┤││判決│100.09.15│100.09.15│100.12.30││事實審│日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法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判決││441號│441號│677號││├──┼────────┼────────┼────────┤││判決││││││確定│100.10.17│100.10.17│101.01.30│││日期││││├───┴──┼────────┴────────┼────────┤│備註│編號1-2所示案件,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