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國聖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6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鄭國聖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0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堪以認定。又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上開物品確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屬法律禁止持有之違禁物。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毒品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查獲之前開毒品沒收銷燬之。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程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書記官胡國治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附表:
物品名稱重量白色透明結晶塊1包毛重0.9910公克,淨重0.6620公克,取樣0.0002公克檢驗用罄,驗餘淨重0.6618公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