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 臺灣 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4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4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國慶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20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國慶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王國慶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第3項「第1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之規定,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707號、第67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338號刑事判決、108年度桃簡字第637號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上字第393號刑事判決、107年度桃簡字第2535號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上字第418號刑事判決、108年度桃簡字第738號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易字第160號刑事判決、108年度簡上字第511號刑事判決、107年度桃簡字第2931號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易字第1039號刑事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657號刑事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858號刑事判決、109年度簡字第3735號刑事簡易判決、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319號刑事判決、108年度上易字第2344號刑事判決、109年度上易字第924號刑事判決、110年度上易字第859號刑事判決、108年度上易字第2559號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參。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中,有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1至3、5至7、11至12、17、
20、22、27),復有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4、8至10、13至16、18至19、21、23至26),雖已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憑,自應依據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依刑法第51條第5款限制加重原則規定之外部性界限(即以最長期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為下限,以宣告刑總和有期徒刑14年10月為上限),並參酌(1)如附表編號1至22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7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7月,嗣經本院以110年度抗字第585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2)如附表編號23至26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易字第103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嗣經本院以110年度上易字第85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是此時裁量所定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各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7月、2年)加計其餘裁判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總和有期徒刑9年】,再考量受刑人之犯罪次數、情節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7至1
1、13至27所示之罪均屬竊盜類型犯罪,且犯罪時間相距非遠,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同或相類,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相對較高,再與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6、12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參酌受刑人所表示書面意見(見刑事陳述意見狀所載)等情,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
四、末按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法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由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法院依據上開規定裁定定執行刑時,應以檢察官所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內容,作為審查及定執行刑之範圍,未據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之案件,法院基於不告不理原則,自不得任意擴張並予審理,否則即有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裁判之違法。又刑法第51條之數罪併罰,係以合於同法第50條之規定為前提。至於檢察官就數罪中之何部分如何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屬其職權之行使,除其聲請有不合法或違反一事不再理等情形,而應予全部或一部駁回者外,法院即應依其聲請而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尚無審酌檢察官應為如何之聲請,對受刑人較為有利之餘地。至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如認另有其他較有利於受刑人之定應執行刑方式,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為該項聲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394號裁定意旨參照)。受刑人雖於刑事陳述意見狀表示如附表所示27罪應與其所犯其他29罪定應執行刑,否則有悖於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云云,因檢察官並未就受刑人所稱其他29罪一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部分顯非本案所得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葉乃瑋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附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罪)竊盜(竊盜罪)竊盜(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107年11月9日107年10月15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2105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388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速偵字第504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338號108年度桃簡字第637號108年度簡上字第393號判決日期108年5月24日108年7月8日108年10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338號108年度桃簡字第637號108年度簡上字第393號確定日期108年7月4日108年8月5日108年10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3883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0923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7776號編號1至22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7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7月,嗣經本院以110年度抗字第585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更字第2007號)編號456罪名竊盜(攜帶兇器竊盜罪)竊盜(竊盜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11月12日107年11月12日108年1月10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355號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355號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64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1657號108年度審易字第1657號108年度簡上字第418號判決日期108年10月28日108年10月28日109年1月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2559號108年度上易字第2559號108年度簡上字第418號確定日期109年1月3日109年1月3日109年1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是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是是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758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759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937號編號1至22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7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7月,嗣經本院以110年度抗字第585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更字第2007號)編號789罪名竊盜(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竊盜(攜帶兇器竊盜罪)竊盜(攜帶兇器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7年11月27日107年11月27日107年11月26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2105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2105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730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2319號108年度上易字第2319號108年度上易字第2344號判決日期109年2月5日109年2月5日109年1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2319號108年度上易字第2319號108年度上易字第2344號確定日期109年2月5日109年2月5日109年1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是否否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935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934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076號編號1至22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7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7月,嗣經本院以110年度抗字第585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更字第2007號)編號101112罪名竊盜(攜帶兇器竊盜罪)竊盜(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11月26日107年12月19日107年10月14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7303號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309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671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2344號108年度易字第160號108年度簡上字第511號判決日期109年1月21日109年1月10日109年3月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2344號108年度易字第160號108年度簡上字第511號確定日期109年1月21日109年2月25日109年3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是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是是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076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7998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5816號編號1至22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7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7月,嗣經本院以110年度抗字第585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更字第2007號)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罪)竊盜(竊盜罪)竊盜(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7年5月6日107年6月21日107年5月29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3867號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3867號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3867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924號109年度上易字第924號109年度上易字第924號判決日期109年7月29日109年7月29日109年7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924號109年度上易字第924號109年度上易字第924號確定日期109年7月29日109年7月29日109年7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4632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4632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4632號編號1至22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7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7月,嗣經本院以110年度抗字第585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更字第2007號)編號161718罪名竊盜(攜帶兇器竊盜罪)竊盜(竊盜罪)竊盜(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7年11月27日107年10月31日107年12月28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3867號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3867號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3867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924號109年度上易字第924號109年度上易字第924號判決日期109年7月29日109年7月29日109年7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924號109年度上易字第924號109年度上易字第924號確定日期109年7月29日109年7月29日109年7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是否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4632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4633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4632號編號1至22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7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7月,嗣經本院以110年度抗字第585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更字第2007號)編號192021罪名竊盜(攜帶兇器竊盜罪)竊盜(竊盜罪)竊盜(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7年12月30日107年11月14日107年12月30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3867號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3867號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3867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924號109年度上易字第924號109年度上易字第924號判決日期109年7月29日109年7月29日109年7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924號109年度上易字第924號109年度上易字第924號確定日期109年7月29日109年7月29日109年7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是否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4632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4633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4632號編號1至22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7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7月,嗣經本院以110年度抗字第585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更字第2007號)編號222324罪名竊盜(竊盜罪)竊盜(結夥竊盜罪)竊盜(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7年12月6日107年10月27日107年10月27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698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6060號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606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3735號110年度上易字第859號110年度上易字第859號判決日期109年10月23日110年10月14日110年10月1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3735號110年度上易字第859號110年度上易字第859號確定日期109年12月4日110年10月14日110年10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是否否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06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2665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2665號編號1至22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7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7月,嗣經本院以110年度抗字第585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更字第2007號)編號23至26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易字第103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上易字第85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編號252627罪名竊盜(竊盜罪)竊盜(攜帶兇器竊盜罪)竊盜(結夥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7年11月3日107年11月3日107年10月27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6060號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6060號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606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0年度上易字第859號110年度上易字第859號110年度上易字第859號判決日期110年10月14日110年10月14日110年10月1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0年度上易字第859號110年度上易字第859號110年度上易字第859號確定日期110年10月14日110年10月14日110年10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是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2665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2665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2666號編號23至26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易字第103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上易字第85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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