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重上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字第55號被上訴人亞太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秦啟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惠心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折為新台幣(下同)16,110,17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30,784元而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郭慧珊法官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書記官梁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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