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0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3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元璋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1019號、109年毒偵字5412號、110年毒偵字298、39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本院之判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經檢出海洛因或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管制第一、二級毒品,故附表之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除鑑驗用罄外,均應連同與毒品難以析離之外包裝袋一併沒收銷燬。
是以,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希潔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附表:
編號物品數量重量(公克)毒品成分鑑定單位證據1白色結晶1包驗前毛重:2.30甲基安非他命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元璋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毒品原物檢驗報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毒品編號:DR109-136)、桃檢109年度毒偵字第5412號不起訴處分書1包驗前毛重:1.801包驗前毛重:0.282米白色粉塊1包含袋毛重:0.4192淨重:0.0900鑑驗取用:0.0033驗餘淨重:0.0867海洛因臺北榮民總醫院王元璋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毒品成分鑑定書、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毒品編號:D109偵-1559)、桃檢110年度毒偵字第298號不起訴處分書3白色、透明晶體1包含袋毛重:0.6474淨重:0.4131鑑驗取用:0.0021驗餘淨重:0.4110(另一包毛重0.5202、淨重0.2912之白色、透明晶體已鑑驗用罄,非聲請沒收銷燬之標的)甲基安非他命臺北榮民總醫院王元璋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毒品成分鑑定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毒品編號:110-LL156)、桃檢110年度毒偵字第3959號不起訴處分書附件:檢察官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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