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87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具保人黃文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文珊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黃文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聲請人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即受刑人繳納現金後(民國111刑保字第00000000號),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已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黃文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即受刑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乙節,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嗣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於112年6月29日以112年度臺上字第229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確定,並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具保人即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國庫存款收款書所載之住所地即戶籍地址傳喚,由受刑人自行簽收,詎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案執行,並經拘提無著,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影本、在監在押記錄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惟受刑人未到案執行,且其目前未在監在押,現已遭通緝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是依卷內事證,足見受刑人已經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 張輔倫 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宜伶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