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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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41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投票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以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共同以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745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選偵字第95號),判處有期徒刑
5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即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書記官何慧娟